就業服務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領有社會工作師、職能治療師、物理治療師、心理師或特殊教育教師證書。
二、取得就業服務乙級技術士證。
三、大專校院復健諮商、社會工作、職能治療、物理治療、特殊教育、勞工關係、人力資源、心理或輔導、長期照護之相關科、系、所或學位學程畢業。
四、非屬前款所定相關科、系、所或學位學程畢業,完成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相關專業訓練八十小時以上或取得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學分學程證明。
五、高中(職)畢業,且從事就業服務或身心障礙者福利服務相關工作三年以上,並完成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相關專業訓練八十小時以上。
本準則施行前進用之就業服務助理員,應於就業服務督導之指導下,協助辦理就業服務事項。
第一項就業服務員至遲應於初次進用後一年內完成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相關專業訓練三十六小時以上,成績及格取得結訓證明,始得繼續提供服務。但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者,得延後一年完成。
專業人員因分娩、育嬰留職停薪、職業傷病事故或其他原因,請假期間逾30日曆天,廠商得聘職務代理人至該員復職為止。前開職務代理人須事先函報機關核備。因分娩、育嬰留職停薪、職業傷病事故請假者,廠商經2次以上公告,2次公告間隔1週以上之求才管道
公告後,仍無法聘得職務代理人,經報請機關同意後,由機關得依請假人員在職月數比例調降履約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