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缺描述
1.負責安養護及失智住民照護工作及衛教指導。 2.協助督導照服員生活照顧工作之執行。 3.傳染病防治、預防保健計畫之執行。 4.急診處理及護送住民就醫。 5.臨時交辦事項。 需具備下列各項條件: 1.學歷:教育部認可護理科系學校畢業。 2.專業證照: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發護士或護理師證書者,具長照服務人員證明及失智症照顧服務訓練證明者尤佳。 3.經歷:具有安養護機構、護理之家、失智照護、安寧緩和療護、感控實務經驗、醫療照護或相關實習經驗且須能配合輪班者,熟悉電腦文書處理與統計分析能力優先進用。 4.消極條件: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各款情事之一者。 附註: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六條規定,條件相等而為因公致身心障礙退除役官兵及一般退除役官兵者,依序優先錄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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