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育兒利多!育嬰津貼擬延至7歲 雙親各最高9個月
2026-06-12 下午 03:47 記者林育如/台北報導
育嬰留停、轉調限制鬆綁,考試院拍板修法草案送審。(圖/AI生成)
為因應少子女化趨勢並配合政府推動「臺灣人口對策新戰略」家庭支持措施,考試院11日院會通過《公教人員保險法》、《公務人員任用法》及《公務人員考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進一步強化公務人員育兒及家庭照顧支持制度。相關修正草案後續將依法定程序送請立法院審議。
考試院表示,本次修法重點之一為育嬰留職停薪津貼適用期間,由現行「養育3歲以下子女」放寬為「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並選擇繼續加保者,得請領津貼至子女滿7歲止」。另增訂雙親育兒獎勵機制,撫育同一子女之父母若均領滿6個月津貼,得各再增加3個月津貼請領期間,個別最高可達9個月。
在《公教人員保險法》修正部分,另針對部分被保險人因保險俸(薪)額較低,致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低於以法定最低工資推算之金額者,明定應補足差額,以強化育兒期間經濟保障。
《公務人員任用法》部分,放寬高普初等考試、地方特考、身障特考及原民特考及格人員於限制轉調期間之例外規定,將現行限於「養育3歲以下子女」調整為「養育未滿7歲子女或孫子女,或照護重大傷病之配偶、子女、孫子女及本人或配偶之直系尊親屬」,符合一定條件者得申請調任至實際居住地附近機關,不受原轉調機關範圍限制。
《公務人員考試法》部分,放寬正額錄取人員申請保留錄取資格之事由,將現行「養育3歲以下子女」修正為「親自養育未滿7歲子女或孫子女」,並刪除「配偶已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不得申請保留」之限制規定。同時,增額錄取人員申請延後分配訓練之事由亦比照修正,保留及延後分配期限最長均為3年。
考試院另指出,本次亦檢討公務人員任用相關制度,包含放寬機關遴用具任用資格之非現職人員限制條件、刪除升任簡任官等應經晉升訓練規定,並提高晉升薦任官等訓練合格人員可擔任職務之職等上限,以提升用人彈性並強化實務導向。
考試院院長周弘憲表示,本次修法為回應少子女化及人口結構變遷所帶來之挑戰,並配合國家整體人口政策方向,期透過制度調整,使公務人員得以兼顧家庭照顧與職涯發展。未來將視法案審議結果及相關配套法規修正進度,適時檢討相關人事制度,以持續強化友善育兒職場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