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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提醒減班休息勞工 30日要件、申請期限一次看

2026-09-30 下午 03:30 記者林育如/台北報導

9行業「僱用安定措施」倒數提醒!10/2、10/31關鍵日期,減班休息勞工申請補貼一次看。(圖/勞動部提供)
為協助受國際情勢影響的產業度過復甦緩衝期,提供產業及勞工過渡性支持,勞動部目前針對食品及飼品製造業、紡織業、橡膠製品製造業、塑膠製品製造業、金屬製品製造業、電力設備及配備製造業、機械設備製造業、汽車及其零件製造業,以及其他運輸工具及其零件製造業等9大行業,推動僱用安定措施薪資差額補貼,辦理期限將於115年10月31日屆期。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提醒,符合資格的減班休息勞工應留意措施適用期間及相關申請期限,及早確認自身資格並提出申請,以免逾期影響自身權益。
勞動力發展署表示,本次僱用安定措施辦理期間自115年8月1日至10月31日,前述9個行業的勞工在辦理期間內,與雇主協議實施減班休息達30日以上,並且經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列冊通報,則可以申請薪資差額補貼,每人每月最高可領取1萬1,500元。由於薪資差額補貼的法定基本申領要件是「與雇主協議實施減班休息的起訖期間達30日以上」,因此要特別提醒雇主及勞工,如果是第一次通報實施減班休息,必須在本次辦理期間內(115年10月31日前)有達到實施減班休息30日以上的情形,才符合申領條件,並不是在10月31日前實施減班休息,就符合申請要件。
勞動力發展署進一步舉例說明,如果A勞工是在115年8月1日至10月29日期間,與雇主協議每週減班一天,由於實施減班休息起訖期間達90日,可申領90日的薪資差額補貼。如果B勞工是在115年10月2日至10月31日期間,與雇主協議每週減班一天,由於實施減班休息起訖期間達30日,則可申領30日的薪資差額補貼。特別提醒,如果C勞工是在115年10月3日至10月31日期間,與雇主協議每週減班一天,由於實施減班休息起訖期間僅有29日,則不符合薪資差額補貼的申請條件。
此外,薪資補貼的申請期限是實施減班休息每滿30日的次日起90日內提出,因此可以採逐月申請,也可以是減班休息滿3個月後一次申請3個月的薪資補貼,但如果是選擇一次申請3個月,則要留意申請期限是以第1個月期滿日的次日起90日計算。例如A勞工實施減班休息期間是115年8月1日至10月29日,如果採逐月申請,115年8月1日至115年8月30日是第1個月,應於115年8月31日至11月28日期間內提出第1個月的薪資補貼申請,以此類推;如果選擇一次申請3個月,因為第3個月的薪資差額補貼最早是在115年10月30日後才能提供,而第1個月薪資差額補貼則是最遲在115年11月28日前提出,因此如果一次申請3個月,申請期間則是115年10月30日至115年11月28日。
勞動力發展署強調,除了僱用安定措施薪資差額補貼外,為了鼓勵勞工在減班休息期間學習新專長、增強職能,如果勞工同時參加「減班休息勞工再充電計畫」訓練課程,可以再依實際參訓時數請領訓練津貼,於減班前後的薪資差額內合併請領薪資差額補貼及訓練津貼,每月合併最高可領1萬6,300元,穩定就業同時精進技能,提升職場競爭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