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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慶日遇週六 勞動部說明補假、出勤薪資規定

2026-10-07 上午 10:40 記者林育如/台北報導

「國慶日」連假三日,雇主應依法給假,出勤應給加班費。(圖/勞動部提供)
國慶連假3天要來了!勞動部特別提醒,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均應休假且工資照給。今年(115年)10月10日(星期六)國慶日為國定假日,若當日原為勞雇雙方約定的工作日,雇主應給予勞工休假,工資照給;如經勞工同意於國慶日出勤,雇主應依法加倍發給工資。若國慶日適逢勞工原定的「休息日」或「例假」,雇主則應於其他工作日補假1日,補假當日即具國定假日性質,勞工休假時工資照給,如經同意於補假日出勤,工資亦應依法加倍發給。
勞動部進一步說明,今年「國慶日」在星期六,勞雇雙方如約定週一至週五為工作日、週六為休息日、週日為例假的出勤模式,因國慶日適逢休息日,應予補假,可於10月9日(星期五)補假一日以形成3天連假。假設月薪為新臺幣(下同)36,000元的勞工(以36,000元÷30日÷8小時,推算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為150元)出勤8小時,其各日出勤工資給付規定如下:
一、10月9日(星期五): 性質為國定假日,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休假日出勤加倍發給工資,試算:150元×8小時=1,200元。
二、10月10日(星期六): 性質為休息日,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有關休息日出勤加給之規定計算。試算:150元×2小時×4/3+150元×6小時×5/3=1,900元。
三、10月11日(星期日): 性質為例假,非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不得使勞工於例假出勤工作。
勞動部提醒,由於各事業單位之營運方式及排班態樣多元,休息日或例假不見得均排定於星期六及星期日,國定假日補假日期亦有所不同,個案上仍有差異,雇主應就各該假別之期日,與勞工明確約定,以利釐清勞工出勤工資之給付標準,減少爭議發生。
勞動部表示,勞資雙方亦得就「國定假日與工作日對調實施」進行協商,惟該協商因涉個別勞工勞動條件之變更,仍應徵得勞工「個人」同意,且應確明所調移國定假日之休假日期。國定假日與工作日對調後,因調移後之國定假日當日,成為正常工作日,該等被調移實施休假之原工作日即應使勞工得以休假,且雇主不得減損勞工應有之國定休假日數,始屬適法。
勞動部強調,「國慶日」連假期間出勤及工資給付,事業單位應依法辦理。雇主如有違反相關規定,勞工可檢具相關事證,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勞工局(處)或社會局(處)」或勞動部1955專線提出申訴,以維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