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獎勵醫護人員、醫療機構配合新冠肺炎防疫,衛生福利部於4月14日修正「執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醫療照護及防治發給補助津貼及獎勵要點」,不僅擴大實施對象,更提供醫療機構獎勵、辦理防疫工作表現績優獎勵、配合防疫取消出國補助等多項措施,並追溯自1月15日生效。
醫事人員津貼
於負壓隔離病房、普通隔離病房、加護病房及專責病房第一線執行照護疑似或確診個案之醫護人員,醫師每日1萬元、護理人員每班1萬元、專責醫事放射人員每月1萬元、專任感染管制人員每月1萬元。
醫療機構獎勵
首先,若設置專責病房者,提供每一病室10萬元設置費,並依據收治個案情形及佔床率,給予每一病室每月1萬元獎勵費。其中,應有50%以上分配給病房工作人員,包括: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行政人員及清潔人員。
第二,若設置採檢站或防疫門診者,提供每家醫療機構20萬元設置費,並依據採檢案件數,每月給予最高20萬元獎勵費。其中,應有80%以上分配給相關工作人員,包括:急診醫護人員、醫事放射人員、社會工作人員、行政人員及清潔人員等。
第三,於個案轉檢、採檢及檢驗方面,針對評估後須採檢者,安排轉檢並完成通報,每案獎勵200元。若設有採檢站、防疫門診、負壓隔離室(病房),於日間採檢及通報者,每案獎勵500元,其中300元應分配給採檢相關人員;於夜間、假日採檢及通報者,每按獎勵700元,其中500元應分配給採檢相關人員。另外,疾管署給付肺炎通報個案指定檢驗機構之檢驗費用,每件3000元中,應至少有1000元分配給檢驗相關人員。
第四,針對肺炎重症呼吸器患者,依據收治使用呼吸器病人數及使用日數,提供每人每日1萬元獎勵費,應全數分配給呼吸治療相關人員。
第五,針對收治疑似或確診病例數、感染管制成效、支援其他機構防疫、配合主管機關指派之防疫工作表現優異者,發給團體獎勵金100萬元至1000萬元,應分配一定比例給相關工作人員。
衛福部補充,針對醫事及社工人員因配合防疫取消出國之補助,醫院應於4月30日前造冊回覆,以利預算編列,當事人可於今年底請領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