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凌五大構成要件。(圖/AI生成)
情節重大者 不以持續發生為必要
新制特別明定,職場霸凌原則上須具備持續性要件,但如個案情節重大,即使屬單一事件,仍可能構成職場霸凌,不以持續發生為必要。
此項規定有助於處理重大侵害事件,避免因行為僅發生一次而無法受到法律保障。
權勢關係不限正式主管 具實際影響力者亦可能成立
法律所稱「利用職務或權勢等關係」,並不限於正式主管與部屬之間的關係。
如事業單位人員對勞工之工作安排、考核評價、排班調度、升遷機會或其他勞動條件具有實際影響力,並利用該影響力從事不當對待行為者,亦可能涉及權勢關係之認定。
不過,是否成立職場霸凌,仍須符合其他法定構成要件,並依個案事實綜合判斷。
合理管理不等於霸凌 重點在是否逾越必要範圍
主管基於業務需要所為之工作指導、績效考核、工作分派或管理措施,如具有業務上的正當性與必要性,且所採取之手段與目的相當,通常不屬於職場霸凌。
判斷重點在於行為是否已明顯欠缺業務上的正當性或必要性,或其手段與所欲達成之業務目的顯不相當,且不符合一般社會通念。例如持續公開羞辱、惡意排擠孤立,或刻意利用工作指派進行刁難等情形,均可能被認為已逾越業務上必要且合理範圍。
談到職場霸凌,上班族在職場中最常遇到主管責罵或顧客抱怨、辱罵的情況,但是否構成職場霸凌,仍須依個案事實及法定要件綜合判斷。以下透過兩個案例說明。
<案例一>
Q:超商店員因依規定拒絕顧客退貨,顧客當場怒罵「你到底會不會做事」、「我要讓你丟工作」,並持續言語羞辱店員。
示意圖。(圖/AI生成)
A:勞動部說明,如果是在工作過程中遭顧客、病患家屬或其他外部人員辱罵、威脅或騷擾,因行為人非事業單位之人員,不屬於「職場霸凌」,而是屬於「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為職場外部第三方之暴力行為。不過,雇主仍然有義務採取必要之調查處理,釐清事實後提供必要的保護與協助措施。
<案例二>
Q:某員工因報表資料出現錯誤,主管在會議中一時情緒失控,大聲責罵該員工。
示意圖。(圖/AI生成)
A:依職場霸凌定義,原則上仍需符合持續性及其他相關等要件。若屬單一、偶發事件,雖然可能造成員工不舒服或壓力,但因未必符合持續性等職場霸凌構成要件,不一定構成法定職場霸凌。不過,雇主仍應妥善處理此類職場衝突,員工也可向公司內部申訴或反映。
辱罵言行恐觸法 嚴重者可能面臨罰金
另外,部分主管以「米蟲」、「王八蛋」、「智障」、「白痴」、「滾蛋」等帶有侮辱、歧視或貶低意味的言詞對待部屬,不僅可能引發職場人際衝突,若情節嚴重,除可能涉及人格權侵害或構成公然侮辱等法律責任外,亦可能面臨罰金等處分。
部分主管以帶有侮辱、歧視或貶低意味的言詞對待部屬,除可能涉及人格權侵害或構成公然侮辱等法律責任外,亦可能面臨罰金等處分。(圖/AI生成)
職場霸凌是否成立,須回歸法定構成要件綜合判斷,並非單一事件即可認定。雇主除應落實職場霸凌預防及申訴處理機制外,亦應妥善管理職場溝通與衝突,及時介入處理不當言行,共同營造安全、尊重且友善的工作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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