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保年金可拋棄新制上路 避免弱勢族群因年金喪失社福資格
勞保年金可拋棄。(圖/勞動部提供)
為保障經濟弱勢民眾不因領取勞工保險(勞保)年金而影響其社會救助資格,勞動部於30日發布「勞工保險老年年金及失能年金給付續領人拋棄按月領取年金給付注意事項」,提供勞保年金續領人可暫時拋棄勞保年金的明確依據與管道,避免因領取或調高年金反失其更重要之社會救助資格(如低收入戶補助、收容安置等)。
勞動部表示,現行勞保年金給付在核定發給後,原則上係按月核發至續領人死亡或不符資格為止,且金額會隨消費者物價指數(CPI)累計成長率進行調高。然而,依社會救助法規定,勞保給付須列入家庭總收入計算。近年來有接獲弱勢民眾反映,因領取之勞保年金會隨物價調高金額,導致家庭總收入超過門檻,進而失去低收入戶或收容安置等社會救助資格。
過去勞工保險條例並無按月領取年金期間得拋棄年金給付之規範。勞動部本於保障弱勢勞工初衷,在不變更母法架構前提下,因應民眾訴求特別訂定本注意事項,兼顧勞保體制與民眾社福權益。
注意事項四大核心重點
1全額拋棄與項目限制:民眾得申請拋棄「老年年金」或「失能年金」,但必須是申請當月起各期年金之全部金額(含加發之眷屬補助),不可僅拋棄部分金額,亦不得追溯拋棄。另因「勞工職業災害保險(災保)年金」涉及雇主職災補償責任,具公益性質,故不得拋棄。
2拋棄期間至少一年,滿一年可申請恢復:為維持給付安定性並防範技術性調整巧取社福資格,申請拋棄之期間至少須滿一年。滿一年後得以書面申請恢復發給,並自申請當月起生效,但已拋棄且完成之年金期間不得申請補發。恢復後若欲再次拋棄,應間隔一年以上。
3拋棄期間金額仍隨CPI調整:為保障年金之實質購買力,在拋棄期間該筆年金仍會繼續計算累計CPI成長率。未來民眾申請恢復領取時,將以調升後的金額發給。
4遺屬請領權益之計算:經核准拋棄年金之續領人死亡後,其法定繼承人不得請領生前已拋棄之年金。但符合規定之遺屬仍得請領遺屬年金或差額金;若選擇請領差額金,其生前「已領取」及「已拋棄」之金額將一併算入已領總額中扣減。
勞動部特別提醒,拋棄年金為重大權利變更,經核准後不得變更,申請拋棄的期間至少要滿1年後才可以申請恢復按月發給,且拋棄之金額在法律上視同已領取,民眾提出申請前務必審慎評估。
年金續領人如欲申請拋棄或恢復繼續發給年金,均應以書面方式提出。申請書內須載明續領人姓名、身分證字號、聯絡方式、欲拋棄或恢復之年金項目,並親自簽章(檢附身分證明文件影本),申請日期則以原寄郵局郵戳或送交勞保局之日期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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