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缺描述
工作內容: 1.辦理公產占用、租用、借用、巡查及財產檢查業務。 2.辦理本府暨所屬及外機關委辦太陽能光電招標及履約管理業務。 3.辦理各單位會簽公產管理之業務、其他上級交辦業務。 僱用期間:自實際到職日起至116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錄取人員報到前一日止(預計116年3月底),期滿應即無條件解僱,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留用或救助。 須具備下列資格條件: 1.高級中等學校畢業者。 2.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第28條或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1條、第21條,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之情事者。
收合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