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霸凌防治新制7/1上路!企業責任與申訴機制一次掌握

職場霸凌防治新制7/1上路!企業未落實防治機制恐觸法,申訴制度一次看。(圖/AI生成)
 
職場霸凌不再「默默吞下去」,職場霸凌防治新制7月1日上路後申訴與調查將全面制度化,勞動部同步公告《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及《地方主管機關受理最高負責人職場霸凌事件申訴處理辦法》兩項配套子法,並推出指導手冊、教育教材及專業支援資源,協助企業建立透明可循的處理機制,讓職場霸凌有制度可管、有管道可申訴。
 
職場霸凌有明確定義 情節重大不以持續發生為限
 
本法所稱職場霸凌,指①勞工於勞動場所執行職務,因其②事業單位人員利用職務或權勢等關係③逾越業務上必要且合理範圍,④持續以冒犯、威脅、冷落、孤立、侮辱或其他不當之言詞或行為,⑤致其身心健康遭受危害。但情節重大者,不以持續發生為必要。
 
申訴管道分流 最高負責人可直接受理
 
示意圖。(圖/AI生成)
 
一般情形
被申訴人為最高負責人:向雇主提起申訴(内部)
 
被申訴人為最高負責人
得逕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起申訴(外部)
 
申訴期限更明確 原則3年、權勢案件採1年
 
示意圖。(圖/AI生成)
 
一、向雇主提出申訴(內部申訴)期限
 
一般情形:自職場霸凌行為終了之日起逾3年,不得提出申訴。
 
被申訴人為利用權勢者:自受霸凌勞工離職之日起逾1年,不得提出申訴。
 
適用原則:如不同申訴期限均有適用可能,應採對勞工較有利之期限。
 
二、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訴(外部申訴)期限
一般情形:自職場霸凌行為終了之日起逾3年,不得提出申訴。
 
在職期間發生之職場霸凌:勞工於職場霸凌事件發生時仍在職者,自離職之日起逾1年,不得提出申訴。
 
這些情況不受理 避免濫訴也保護制度運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予受理
一、非屬本法第二十二條之一第一項所稱職場霸凌事項。
二、無具體之內容。
三、申訴人未具真實姓名或足以辨別其身分之資訊。
四、同一事件已不受理或已作成終局實體處理。
五、申訴事件已撤回申訴。
六、已逾申訴期限。
 
協助接軌新制 企業配套措施
 
為協助事業單位落實職場霸凌防治新制,勞動部同步推出多項配套措施,重點如下:
 
一、公布《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指導手冊》:提供職場霸凌認定原則、防治措施、申訴、調查、協調處理及申復機制等實務指引,並提供企業參考範本及相關表單,協助建立完善防治制度。
 
二、強化教育訓練與學習資源:自4月起陸續辦理論壇、研討會及講習訓練,並建置數位學習教材,提供雇主、主管人員、調查人員及勞工線上學習;7月起結合地方主管機關及勞動檢查機構資源,擴大辦理教育訓練,提升制度推動效能。
 
三、建置職場霸凌調查專業人才資料庫:協助事業單位遴聘具法律、心理、人力資源及相關實務經驗的外部專業人員參與案件調查,提升調查品質與公信力。
 
四、建置職場霸凌案件通報系統:提供申訴案件通報及流程提醒等功能,協助事業單位依規定辦理後續調查及處理程序,落實法定作業要求。
 
五、提供中小企業補助措施:補助中小企業聘請外部專業調查人員所需費用,減輕制度推動成本,協助企業落實法令規範。
 
六、加強宣導及輔導服務:建置職場霸凌防治專區,提供常見問答、圖卡、懶人包、短影音、教育訓練教材及指導手冊等資源,並結合地方主管機關、勞動檢查機構及財團法人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中心辦理分區宣導與實務輔導,協助企業建立健全的職場霸凌防治機制。
 
職場霸凌防治法制之罰則規定
示意圖。(圖/AI生成)
 
一、 罰 5 - 300 萬元:雇主未採取防治或適當措施致職業病等;或被申訴人規避、妨礙或拒絕配合調查。
 
二、 罰 3 - 75 萬元:雇主於接獲申訴後未處理、調查程序未依規定辦理或拒絕重新調查;或雇主對申訴人處以不利對待或處分。
 
(圖/勞動部官網)
 
三、 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罰 3 - 75 萬元:雇主未依規定於系統登錄申訴案件;或雇主未依規定採取防治或適當措施。
 
四、 罰 1 - 100 萬元:最高負責人經認定為霸凌行為人。
 
上述一至三項,主管機關得依事業規模、性質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
 
建立友善職場文化 企業應及早完成制度建置
 
配合《職業安全衛生法》職場霸凌防治新制於115年7月1日正式施行,事業單位應及早檢視並完善內部職場霸凌防治措施,建立申訴、調查及處理機制,並加強教育訓練與宣導,提升全體員工對職場霸凌防治的認知。善用勞動部提供之指導手冊、教育教材、專業人才資料庫及諮詢輔導等資源,不僅有助於落實法令遵循,更能營造安全、健康、尊重與友善的工作環境,促進勞資和諧及企業永續發展。
 
延伸閱讀:
職場霸凌勞動部